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08月08日 17:37    点击:
玉溪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较好地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科生学制三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学生在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对毕业知识层次和最低学分的要求,符合所修专业对知识结构的要求,即认为达到毕业条件。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玉溪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以当年新生身份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按时返校,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费用,由班长收齐学生证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齐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期交齐费用的学生,也要按学校有关贷款、助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出国留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注销学籍,办理离校手续。
三、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学术讲座、社会调查、会议、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等)。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任课教师要强化课堂管理,采取有效办法,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在上课、考试和成绩记录等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惩诫措施。凡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开出的军训、见习、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第十二条 各班指定一名班干部为考勤员,协助有关教师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并按迟到、旷课、事假、病假、早退标明学生缺勤情况,以学时数进行缺勤统计。每个星期进行一次考勤统计,填写《考勤统计表》,报送系办公室。系办公室每月将学生缺勤情况汇总后,在系学生工作宣传栏进行公布,由班主任对缺勤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缺勤情况较为严重的学生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负责学生管理的系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的由系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凡需续假者,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系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学校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附上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五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在擅自离校期间,学生个人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负责,各系应及时上报办理自动退学学生手续。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原则上理论课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80%;实践课、实验课、技能课、实习等课程,各系可以根据课程性质调整比例,但是,平时成绩最高不能超过60%。总评成绩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或补考。重修的学生可以跟着下一年级的班级进行学习后参加考试;补考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学期第三周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决定是否参加重修或者补考,在校期间申请重修的门数本科不得超过四门,专科不得超过三门。申请重修的学生将申请交系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将此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但一门课程累计重修或补考不得超过三次。对于期末成绩低于30分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退学处理。在校期间初次作弊的,若认错态度好,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与转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办理。其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第十五周,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察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统一报教务处教务科。系(部)审察同意转出的学生人数应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左右。
(二)第十六周,转出系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申请和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统一送交拟转入系。
(三)第十七周,拟转入系对教务处送交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按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要求,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该专业的学习能力、素质、知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核或考试,并在此基础上签署是否同意转入的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学生的情况和转入系(院)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批。
(四)第十八周,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转专业学生,在期末放假前公布。
(五)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所在系报到注册,自第二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同意转专业的,仍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经学校认可,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教务处按特殊情况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而导致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修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班主任、系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康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正常补考结束后,各系(院)应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对达到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或重修重考未通过课程学分已超过2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第一次补考或重修重考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16—20学分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留级学生已通过的课程可以免修,未通过的课程由各系安排跨级插班听课重修。对于留级后没有相同专业层次班级的学生,按跟班试读处理。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达10学分而又达不到留级处理的,各系应及时给予警示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一学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可免修相关课程或给予学分奖励,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实施。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两学年内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教务处教务科申请,第二周参加返校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表:1、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表1: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所在系
 
现所学专业
 
现所在班级
 
拟转入系
 
拟转入专业
 
*拟转入班级
 
 
转系(专业)的理由(另附申请)
 
 
 
 
 
 
 
 
 
                         签名:                  年   月   日
转出系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转入系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 “*拟转入班级”由转入系填写。
附:
转换专业考核课程名称 考核方式 成绩 评卷教师签名
面试
附表2: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籍字 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入学
时间
学号
转出
学校
专业 转出
年级
学历
层次
转入
学校
专业 转入
年级
学历
层次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