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5-06-29 23:24:17   发布:    点击:

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和团学工作改革的需要,保障国家、省、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我院声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自主成才,实现学生管理的自主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在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及生活中的行为提出基本的要求,以充分调动我院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主成才。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充分实现我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让学生获得充分而健康的发展。

第三条:我学院学生管理的基本模式为:实行校、院、班三级管理。在学年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下,以学院管理为实体。校对学院进行检查,学院对班级做出指导和评价,班对学生个人进行测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教育学院范围内的各个专业(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综合文科等等)的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各个阶段的学习、生活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个体的管理

第一节综合行为规范

第五条:我院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等出现在《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手册》上系列规章制度,按其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六条: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宽容、谦让,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热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第七条:自觉遵守校纪、院规和班规,上课与集体活动均不许迟到、缺席和早退。有事有病必须及时请假,每次请假必须递交请假条,每张假条必须有批准者的签名。请假1节课或集体活动中的1小时,必须当面向本班负责考勤的班委请假;请假2节课或集体活动中的两小时及其以上,必须当面向上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请假,提前请假者需当面或用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并将获得批准后的假条于约定时间请班主任签字后,递交给负责考勤的班委;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必须当面向辅导员请假;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必须当面或电话向我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请假;请假一周以上(含两周)者,先将请假条递交给我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待学院领导提请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规定上晚自习班级的学生,每缺席1次晚自习以两个课时计。上课迟到以1—5分钟计,5分钟以后计为缺席。三次迟到算为一个缺席,一次早退计为两个缺席。

第八条:我院学生在校期间不宜谈恋爱。恋爱者不许在公共场合发生不文明的男女行为。

第九条:爱护环境卫生。不把早点及其他食品带进教学大楼和琴房,不乱扔垃圾。根据学院、班的要求按时完成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节学籍管理

第十条:认真执行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变通执行。

第十一条:入学新生必须将入学手续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院领导批准后,可延缓至三个月内办完手续。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非新生各班学生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并首先向班主任报道。不能及时返回学校者,应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必须在第一周的星期一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到辅导员处。所有非新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以内缴纳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费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等),并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在某门学科的学习中,缺席达该课程学时的四分之一、缺席、病假和事假总和达该课程学时的二分之一,取消当年或当学期该门学科的考试资格,待重修后视其情况予以考评。

第十四条:任何一门学科学生缺交三分之一的作业,便可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院某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但需经过校、院两极共同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发现严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符合国家招生要求的,予以劝退;学生属于某种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令其每年9—10月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报辅导员处备案。

第十七条:符合休学、停学的规定并来办理手续的学生,需向我院递交书面家长意见,并且应该由家长领回去;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必须由家长陪同办理。

第三节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本节的课外活动指课堂教学以外的,由校、院、班和学生自治组织、群众性团体所安排、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十九条:校级课外活动,以学院为单位参加,学院级课外活动,以班为单位参加,也可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是由学院、班级组织去参加活动的人员均不能缺席、迟到、早退或在其中做与该活动无关的事情。课外活动的考勤以1:0.5的计算方式纳入学生的教学出勤范畴。

第二十条:课外活动不能冲击正常的课堂教学。当校级课外活动与教学冲突时,由学院领导出面协调。学院、班安排的课外活动必须避免与课堂教学的冲突。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和成绩,将纳入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和班级团体考核的范畴。我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活动,鼓励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由学生社团自行组织的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守其社团章程。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根据该社团的级别确定分值,计入个人素质综合测评。

第二十三条:班级常规活动必须严格考勤,并纳入本人和班级的考评范畴。

第二十四条:团员参加团组织活动的情况,是评议团员的重要依据。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应尽量邀请非团员同学参加。团员在团组织活动中的考勤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会实践、劳动、卫生和整理内务等活动应任务到人,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因负责人组织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时,视情节予以负责人批评或处分。

第四节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学院情况对部分条文作变通实行。

第二十七条:把安全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学院领导对全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一学期不少于一次,班主任对班级开展安全教育一学期不少于两次。安全教育内容包括遵纪守法、防止犯罪、防盗、防火、防特、防止身心疾病和防止事故等多方面。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全学院师生员工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在场学生应立即救护并迅速向班主任或学院领导汇报,班主任应立即与学院领导取得联系,学院领导必须立即作出安排。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人身或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向班主任或其他管理人员汇报,得知情况的管理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法校纪和院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学生不宜单独到校外活动,节假日离校两天以上(含两天)者应向班主任书面报告去向和返回时间。

第三十一条:我院学生必须按学校的安排住校,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住校者,学生个人、家长必须当面(或以其他书面形式)与我院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后方可走读。凡不住校的学生在校园以外发生任何事故,我学院概不负责。住校学生必须按时就寝,夜不归宿者以违纪论处。

第三十二条:学生未经许可而擅自离校,并在此时发生事故者,我学院不负责任;人在校园内但不按我院要求参加各种活动,独处一处而在此时发生事故者,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一天以上(不含一天),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由学院领导报请学校批准。

第三十四条:班长和舍长必须把正常教学时间内未请假者、超过请假时间未归者和夜不归宿者的情况于当日或次日报告班主任或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因未及时报告而出现事故,班长和舍长须承当相应责任。

第五节奖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我院奉行表扬奖励为主,批评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力扩大我院学生个人评优奖励范围。

第三十六条:在我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贫困生”一学年评选一次,分省、市、校、学院四个级别进行。“学习标兵”、“德育标兵”、“体育标兵”、“文艺标兵”一学年评选一次,分校、院两个级别进行。“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视情况分省、市、校、院四级。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与奖学金挂钩。

第三十七条:省、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贫困生”、各种标兵的名额由学校确定,重点对二、三年级的学生进行奖励。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个班级评选1名,学院团学组织评选1名。院级“优秀毕业生”每个毕业班5名。院级各种标兵均评选1名。院级“优秀贫困生”分为一、二、三等,一、二等奖各班评选1名,三等奖各班评选两名。院级“优秀团员”每班评选3名,“优秀团干部”各班评选1名,学院团委评选1名。

第三十八条:“先进班集体”分为省、校、院三级,省级和校级由学校确定名额并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评选,院级在学院内一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个班级。

第三十九条:我院特设“十佳学生”(学习佳、组织佳、纪律佳、团结佳、体育佳、个性佳、劳动佳、助人为乐佳、舞台形象佳、生活能力佳)奖和“学习进步”奖(每学期学习成绩进步5名均可获奖),另设学习成绩优秀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此项奖励不与奖学金挂钩。

第四十条:以上奖励评选办法参照学校的各种奖励通知和《玉溪师范学院评定学生奖学金的实施办法》执行。各项奖励在本班民主评选出来以后,由辅导员和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审核确定,并在全学院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为强化专业学习、丰富学生生活,我院每学期举行两次以上的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为鼓励学生广泛参与,各种活动的奖励面应尽量在70%以上。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院日常的各类比赛中获奖者,发给一次性奖状和奖品。学院内各类活动均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进行奖励。本条款中的奖励,不与奖学金挂钩,但以相应分值在个人综合测评中加分。

第四十三条:为集体、为他人做出贡献者,视其情况给予“特别贡献奖”、“一般贡献奖”等方面的单行奖励。此奖不与奖学金挂钩,但以相应分值在个人综合测评中加分。

第四十四条:为集体、为学院部义务完成各种临时任务的学生,给予学院内通报表扬。通报表扬两次以上在个人综合测评中加0.5分。

第四十五条:我院鼓励学生考研。考研学生持考试成绩在第七学期的个人综合测评中加分,已录取的学生除了在第八学期的个人综合测评中加分以外,我院一次性颁发600元的奖金。

第六节处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全面贯彻《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优化教育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我学院作部分变通和补充。

第四十七条:我学院学生的处分种类,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校级处分为五种(见《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手册》),院级处分分为院内通报批评和院内警告两种,校级处分不能撤消,院级处分可在一年后经本人申请,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撤消。院内警告处分在学院内存档。

第四十八条:在校内外发生不良行为,被对方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反映到学校或学院者,视其情节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导致不良后果者,按学校规定给予校级处分。

第四十九条:破坏校园文明,扰乱秩序,未达到校级处分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阻,参与在宿舍区、教学区、办公楼、会场、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二)违反作息时间,一个月内晚归达3次以上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达7次以上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达10次以上者,请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因晚归而导致其他后果者,按院学院有关规定处分。

(三)住校生夜不归宿,且未经班主任允许者,第1次发现予以口头警告;第2次发现予以校级警告处分;第3次发现予以留校察看;第四次发现予以勒令退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知家长到校办理,家长未到校者加重一级处分并直接遣送回家;因夜不归宿造成事故者,我院不负任何责任。

(四)住宿学生未经批准而留外人住宿者,除按规定处于罚款外,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第三次院内警告,第四次报请学校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一律上报学院惩处。

(五)弄虚作假,故意挑拨是非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口头批评,院内通报批评或院内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提请学校处分。

(六)学生谈恋爱,造成对学业成绩、集体形象、风气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或院内警告处分。男女往来不得体,在公共场合(特别是教学楼里、在课堂上)拥抱、接吻、相互依偎等,给予院内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其他过激行为按学院规定处分。

(七)不按要求完成打扫教室、整理宿舍内务等任务,两次劝说不改者,视情况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八)不爱护环境卫生,乱扔垃圾者,被有关人员抓住后,第一次罚款2元,第二次院内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院内警告处分,第四次给予校级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对故意损坏公物未达到学院处分标准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赔款30元以上至50元以下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赔款5元以上至30元以下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有诈骗行为而未达到学院处分标准的,给予学院内警告处分。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教室里玩扑克、棋类和麻将,提供扑克、棋类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参与者口头批评,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在教室里打麻将一次性给予校级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宿舍内打麻将者将给予院内警告处分。用扑克或麻将进行赌博者,第一次给予校级警告,重犯者提请学校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宿舍、教室内酗酒而未达到学校处理规定者,第一次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院内警告处分,第三次提请学校处分。因酗酒引发事端而未达到校级处理者,视情节予以口头批评、院内通报批评或院内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宿舍内聊天、播放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或打电子游戏音量过大,干扰他人休息者,根据宿舍管理员的记录,犯两次者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再犯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五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含早操和课外活动的缺席)按旷课累计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席1—5学时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1节为请假未获准而执意离校者,2节为未请假而离校者);

(二)缺席6—10学时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三)10学时以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校级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习不努力,致使一学期内三门学科补考者,予以口头批评;学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为全班倒数第一名者,予以口头批评,学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倒数第一名者且有一门学科未及格或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分在70分以下,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倒数第一名者,予以学院内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学校、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点蜡烛,使用各种禁用电器,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院内警告处分,发现四次及其以上者,提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处分。

(二)在宿舍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饲养宠物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三)学生面临危险或发生事故时,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院内警告以上处分;其他学生知情不报者,视情节和事件后果给予口头批评及其以上处分,班长、舍长不按时报告学生离校或未归宿情况,导致严重后果者,免职并处于学院内警告处分。

(四)遇见本学院或本班学生打架斗殴、遭受攻击或被坏人欺负,既不劝阻、帮助也不迅速与老师或警方联系,见义不为者,视情况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或院内警告处分。

(五)未经本学院管理人员同意,擅自邀约、组织同学到校外进行各类活动者,视情节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或院内警告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校、院规定,未参加升旗仪式者,第一次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第六十条:受到学院内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征求班主任的意见。校级处分必遵循《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说服教育在前,处分和处罚在后;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校级处分必须通知家长。以上工作由学院辅导员完成材料的记录和处理。学生对处分结果不服,可向学院领导或学院有关部门申诉,学院对学生的申诉必须进行受理并及时答复。

第七节助学办法

第六十三条:凡是我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经济确有困难的均可向校、院两级申请资助。

第六十四条:资助方式为,学生一次性申请,校、院两级各尽其职。学校的助困按《玉溪师范学院资助困难学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未获得校级资助但的确有困难的学生,我学院酌情给予资助。已获校级资助,但仍然难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我学院视情况再给予资助。

第六十五条:我学院主要助学措施:进行临时困难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奖励优秀困难生、困难生暂时借款。临时困难补助金上限为200元,同一学生一学期内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得超过两次。勤工助学视我学院情况临时设岗,同时学院也尽力到外面为学生寻找岗位。优秀困难生每学年评比一次,临时借款可随时进行,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限定还款时间方可借款。

第六十六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校级资助者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的中上水平,学生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居班级的中上水平,当年内没有补考科目、没有受过院级以上的处分。没有嗜烟、嗜酒、赌博、进行高档娱乐和高档消费等不良行为。

(二)获院级资助者,学习成绩及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的后十名之外,一学年内重修重考科目不超过两门并已补考合格。

第六十七条:任何形式的受资助者在学院内公示三天以上,经检举和调查,受资助学生若未将资助款用于解决学习、生活困难的,或有抽烟、喝酒、赌博、购买高档衣物或化妆品,进行高档娱乐(进茶室、餐馆请客,到网吧玩游戏、聊天,到酒吧、歌舞厅消费)者,我院将立即从其他补助中扣回已发放的困难补助费,从此取消受助资格。

第六十八条:学生申请任何一级的困难资助,都要经过班级讨论和班主任的审核,由学生工作管理人员集体商定拟受资助的人员,并向全学院公示三天以上,无任何检举和争议者方可获得资助。

第八节学生个人素质的评定办法

第六十九条:我学院学生个人素质的综合测评,严格执行《玉溪师范学院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七十条:在院级各种比赛中获集体一、二、三等及鼓励奖者,每个成员在个人能力项目中加2、1.5、1、0.5分。集体项目中的负责人、主角以3、2.5、2、1.5加分。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在个人能力项目加1——5分,成员加0.5——1.5分。

第七十一条:参加院级各类比赛未获奖者,个人项目在个人能力项目中加1分;集体项目每个成员在个人能力项目中加0.5分。

第七十二条:参加班级比赛的各种获奖者,每次在个人能力项目加0.5分,未获奖者每次在个人能力项目加0.3分;非班支委在班级活动中完成组织、服务工作者,每次在个人能力项目加0.2分。

第七十三条:代表学院参加校、省、国家级的各种比赛,取得名次的个人项目严格执行《玉溪师范学院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计分,集体项目由主管领导和辅导员参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商定计分分值。未获得名次时,个人项目依次在总分中加0.5、1、2分;集体项目每个成员在个人总分中加0.1、0.2、0.5分;集体项目中的负责人、主角安个人项目的分值加分。

第七十四条:经常为学院上完成各种工作者,据记录每两次在个人能力项目中加0.5分。

第七十五条:由学院派出进行支援基础教育、服务社区的活动,视其活动时间和效果在个人总分中加1——2分。个人申请经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涉外教育实习者,视其实习效果在个人总分中加0.5——1分。

第七十六条:担任相应工作在我院“雨露”报、团学工作网上发文章者,每篇在个人能力项目中计1分,未担任相应工作而发文章者,每篇在个人能力项目中计2分。

第七十七条:学生参加社团活动每学期在个人能力项目中计分如下:一个社团计0.3分;二个计0.4分;三个社团计0.5分并封顶。在社团活动中获奖者,以同级奖励的二分之一计分。

第七十八条:考研学生持考试成绩在第七学期的个人综合测评总分中加5分,已录取的学生除了在第八学期的个人综合测评总分中加5分。

第七十九条:被给予处分的学生,根据处分原因和级别,在相应的评分项目中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该项目同时记为0分;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该项目同时记为3分以下;

(三)给以严重警告处分的,该项目得分在5分以下;

(四)给予院级警告处分的,该项目得分在7分以下;

(五)给予学院级警告处分的,该项目得分在8分以下;

(六)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的,该项目得分在9分以下。

其处分同时涉及两个以上项目者,在两以上项目内酌情扣分。

第八十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含上课、课外集体活动)达四个以下(不含四个)而未予以院级处分的学生,在其相应评分项目中按2个——0.3分,3个——0.5分的标准扣分。

第八十一条:荣获先进班集体时,主要负责人和成员按规定加分;被学院通报为不合格班级时,主要负责人扣4—6分,成员扣1—3分。

第三章班级目标管理细则

第八十二条:我学院对班级的管理,按《玉溪师范学院班级目标管理规定》操作,结合我学院情况适当补充。

第八十三条:学院领导、科任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将参加班级评比工作,在班级评比中,教师所给分数占10%,班级目标管理量化得分占80%,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给分数占10%。

第八十四条:在院内评选的学院级先进班集体,由学院一次性发给班级活动经费80元。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得分最差的班级,扣除一个月常规活动经费。

第八十五条:评选为校级先进班集体者,学院内不再追加奖金;评选为省、市级先进班集体者,学院加发100元活动经费;评选为国家先进班集体者,学院加发200元活动经费。被学校通报的不合格班级,我学院将扣除当年班级活动经费的1/2作为惩罚。

第八十六条:学生受院级处分时,在班集体得分中扣0.5—1分;学生受校级处分,必须按规定在班集体得分中扣1—3分。

第八十七条:个人获学院级比赛二等奖以上名次,集体加0.3分,个人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名次的,集体加0.5分。集体项目获院、校级三等以上奖,班级集体加0.1、0.2分/人/项。

第八十八条:班级目标管理的考评办法严格按学院规定进行,具体由学院团总支和学生会在各班自评的基础上考核,辅导员审定,党委书记签字后生效。考核结果将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班级,可由班主任或派代表在公示周内向学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住宿与宿舍管理

第八十九条:我院入住学生必须遵守《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社区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我院在籍学生原则上必须入住我校学生宿舍。走读学生由个人、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学生、家长、学院管理人员三方当面签订“走读协议”后,方能走读。

第九十一条:住校学生每个周末均有两个晚上不在学校住宿者,也必须由学生、家长、管理人员三方面当面签订“学生周末回家安全协议”。未签协议者,三周以后以夜不归宿处理。

第九十二条:为使学生和谐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我院学生宿舍由学院学生会进行卫生、纪律和文明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学生会对每个宿舍进行早起、就寝、卫生与内务整理等方面的检查,并每两周公布一次检查结果。

第九十三条:我院学生宿舍将每学期评比一次,获院内文明宿舍者,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均在个人体育卫生项目中加1——0.2分,并由学院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连续两次评为最后一名的宿舍,我学院将按有关规定扣除其成员的个人综合得分。获校级文明宿舍者由学校奖励并按规定给成员加分。

第九十四条:宿舍内发生重大事故(失火、留宿异性等),除了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分外,若舍长不是当事人,但知情不报,必须给予学院内警告处分,其他人知情不报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第九十五条:损坏宿舍设施者照价赔偿,若宿舍不能提供损坏设施者的姓名,将平均从全体宿舍成员的人助金中扣回赔款。

第五章社团组织管理

第九十六条:为促进学生发展,丰富学生生活,我学院鼓励学生成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各种社团可以自定章程,自聘辅导教师,自行安排各种活动。

第九十七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性组织,其成员必须遵守其章程,我学院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组织活动,在遵守和执行学院团委要求的前提下,在我学院党委、学生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

第九十八条:学生会是我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自治机构。学生会在学院党委、学院团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必须遵守《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九十九条:我学院学生成立的任何社团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崇尚和宣传科学、抵制邪教;必须遵守学校和本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第一百条:任何社团的成立都必须先向学院团总支递交申请,阐明自己的目的与宗旨,主要活动内容与方式,由团总支在请示有关领导后进行审批。各社团成立后,必须迅速形成自己的章程并提交团总支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每个社团成立时,我学院支付100元的启动资金作为鼓励。

第一百零二条:我学院鼓励各社团扩大自身影响,吸收其它学院成员。鼓励我学院社团与其他校、学院的社团联谊交往。

第一百零三条:各社团之间应相互支持,友好往来,任何社团不得借活动在成员中诋毁、诽谤其他社团。

第一百零四条:各社团活动经费自行解决,与院学生会、团总支联合开展的活动由学院解决经费,社团活动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使用我院的器材和设备。

第一百零五条:各社团可免费聘请我学院教师作为辅导员。社团领导机构由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社团未经团总支和相关领导同意擅自邀请其他人员进行教学或辅导,劳务酬金自己支付;已经过同意或批准的,酬金由学院上支付。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社团将不许成立;已经成立的几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者,由团总支提请学院党支部审定后,给予取缔。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第一百零七条: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我学院由党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书记提交党委或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根据学校的规定,我学院设辅导员兼团总支书记、兼学生党支部书记1人,由辅导员具体负责我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活动设计与组织、成绩量化考核与评定等工作,同时辅导员也是联系学校学生处与我学院学生、班主任以及党组织的纽带。

第一百零九条:各教学班级皆由学院安排班主任,班主任对班级的每个学生的每个方面都有教育、帮助、管理的责任,班主任全权负责班级的管理教育、培养、考核等各项事务。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在班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学院团代会、学代会是我学院学生的最高权利机构,有权与学院党委及学生党支部、学院管理人员商议并决定学生学习、管理各方面重大事项。团代会、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各班按团员数的1/4和学生的1/3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至一届团、学代会结束时自行终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我学院设置学生的政治组织——团总支、学生的自治机构——学生会,按学校规定,团总支书记由辅导员兼任,副书记及其他委员由教育学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其他干部可以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主席和副主席去组阁。组阁形成的学生会必须经党委书记和辅导员批准后方能生效。学生会、团总支每届任期一年,主要成员不得连续任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我学院设置一个学生党支部,隶属于教育学院党委。学生支部的书记按学校规定由学院辅导员担任,副书记及其他成员由学生党员选举,学院党委认可后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院学生会在辅导员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学院各种活动、各种检查和各种考评的具体工作。学生会必须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积极向上级反映学生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班在班主任指导下,选举产生班委会、团支部,配合班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班级必须服从学院的安排,认真完成院学院下达的各种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规定由教育学院第一届团学大会产生,自产生之日起实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规定的补充和变更,须经教育学院团学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由我学院学生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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