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课程教学质量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政策、法规和精神,以及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精神。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法规、政策和精神,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调度、研究、控制、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完成教学管理工作和保障教学质量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条例仅包括课程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即教学必备文件、教材选用、任课教师资格、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纪律、作业批改与辅导答题、课程考核、教学档案、教学检查与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教学必备文件
第五条 学校新设置的专业必须制定较为科学、完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体现一个时期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以及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体现,它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本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学校定位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原则,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趋势。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培养目标;
2、质量规格;
3、修业年限;
4、主要课程;
5、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6、课程修读要求;
7、课程结构及总学时、总学分构成;
8、教学计划(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开课时间、实践环节等安排);
9、实施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
第七条 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的依据。它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八条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其他形式的实践教学要有相应的大纲或指导书(方案和办法),对其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开设的课程均应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要性文件,它是专业课程体系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它既要构建出课程知识的系统框架,又要体现出课程在专业结构体系中的地位,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又要反映出能力要求,即要注重学法,又要体现教法,真正体现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含总体、掌握、熟悉、了解等内容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目录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第十条 所开课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包含课程教学总结、试卷质量分析。
第十一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需要有该课程的教案(教学设计或讲义)。
第十二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主讲教师要制订该课程(包括实验课)教学进度(教学日历)(启教学内容、学时、考核、单独设置的习题、讨论和答疑辅导课等安排)。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过程需要完成的其他教学文档,包含教学总结、学生学习成绩分析等。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所设置的必修课程,应由各教学单位领导把关,尽可能选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教材和国家优秀教材,因课程特点和教学需要选用其它教材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由教研室讨论同意,报各教学系(院)同意,方可选用,学校鼓励有条件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选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质量高的讲义、教材进入课程。
第四章 任课资格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对本学科具有学校扎实的理论基础;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4、遵守国家法纪。
第十六条 新任课教师原则上须经过拟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系统的岗前见习培训考核。主要环节包括试讲、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专业实习等。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除具备任课教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校主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和参与过科学研究项目或参与过学术专著的撰写及参编过高校教材。
3、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目标。
第五章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教学日历)进行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负责选用好教材和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合的参考书、参考资料。
第二十条 备课是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前提。任课教师要认真把握教学大纲,钻研教材,在教学结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学生对象等方面进行认真准备。
第二十一条 教案是课堂教学实施的重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目标(知识传授目标、能力培养目标、思想教育目标)、教学要点(重点、难点、疑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思路或教学过程、教学设计、学法指导、教学时数、作业布置、教学主要参考资料、教学反思(教后总结、经验与教训)等。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在课堂上,教师要与学生进行交流,要用渊博的知识、熟练的实践技能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师应做到:教态端庄,作风严谨;教学目的明确,内容正确,重点突出;讲解思路清晰,语意连贯,条理分明,团圆严密;启发思维,理论联系实际;语言表达准确、简明、生动、富有节奏感;板书规范、流畅、美观、布局合理;时间分配合理;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恰当、合理、讲究效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教书与育人的统一,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统一。积极改进教学手段,应用现代教育技术(CAI、多媒体技术等),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增强课堂学效果。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各教学单位应坚持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原则,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及实习、实训配套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根据实验教材和实验内容编写出实验指导书。向学生提供实验课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应对每个实验作好充分准备,新的试验课内容应完成试做的各个环节,保证实验课质量,实验课讲授中应充分使用CAI进行。
第二十七条 指导实验课的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实验室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中不能离岗,要严格要求学生,多从方法上加以指导,加强检查、巡视指导,解答疑难问题。对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和违反实验教学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担任实验课的教师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在完成实验课所要求必不可少的单一性、验证性实验外,适度减少单一性、验证性实验,适当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
第二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给学生令其重做,对抄袭者应严肃处理。学生完成实验的情况和实验报告,均作为实验课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教师应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实习计划,组织管理实习工作,并编制实习、实训指导书,制定实习、实训成绩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安排,应选派经过一轮及以上完整实习、实训教学锻炼,具有一定实践教学工作能力,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是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或指导书进行教学。在实习、实训前应制定实习、实训实施计划,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育实习主要环节包括:见习、备课试讲、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调查与研究、学生实习总结、实习学校鉴定、教学单位教育实习小组评定等项目的内容和标准。专业实习、实训主要环节包括:专业实习、实训(准备、见习、实习或实训过程、能力)、调查和研究、实习或实训日记、学生实习或实训总结、实习或实训单位鉴定、教学单位专业实习或实训小组评定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 指导实习、实训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学生敬业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的培养。教师在实习、实训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第三十六条 指导实习、实训的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实训结束后,对学生实习、实训报告认真进行指导,写出评语,评定成绩。为了不断改革实习、实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实习、实训质量,交流和积累实习、实训教学经验,实习、实训结束后,教师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三十七条 集体委托给合作企业(单位)的实习、实训,必须签订教学工作协议,并指派教师定期联络,参与学生管理,与接受实习、实训的企业(单位)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是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和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三十九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原则上由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第一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须经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条 每位教师每届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宜超过10名学生。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至少应包括以下程序: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开题的审查和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的审阅和修改、调整意见(含写作形式、内容质量、写作能力等);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定稿后的初步评语和成绩建议;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制定相关的毕业论文(设计)申请、答辩、成绩评定书和进度表、登记表等,师生要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一般须由指导老师、阅评老师、答辩组等过程综合确定。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有效手段,所有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答辩,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答辩工作应成立有相应的答辩、评审组织,负责完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对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有必要可以组织二次答辩,并进行评议,给出评定成绩。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必须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定成绩和工作总结报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杜绝抄袭或请人代写现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评审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作业与辅导答疑
第四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布置适当次数和一定量的课外作业,并规定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作业的内容和形式,任课教师可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安排,如习题练习、写作练习、读书报告、调查报告、小论文等。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应做到用红笔全部批改,对错误、不妥之处要改正或用规范标记指明,并应打分或写评语。教师对学生完成的作业要作详细的记载,以便从学生的作业中了解讲课效果和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以利于改进教学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情况,均应登记在“教学记录”中,作为学生修读本课程平时考核成绩的评分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对完成作业差、抄袭作业和不交作业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批评并督促其重做或补交作业,并主动帮助他们完成作业,对累教不改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一条 答疑辅导分课堂和课外两种,包括个别和集体答疑、质疑、辅导、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方法等,课堂答疑辅导按教学进度安排进行;课外答疑辅导采用任课教师定时间、定地点、定方式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两周至少下班一次课外答疑辅导,主动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和意见,掌握教学情况,以利于改进教学。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对学生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体辅导。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公共必修课课程结束时,原则上都应进行考试,需要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需经教学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四条 考试命题应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考纲并编制试卷库和试题库,每学期结束,由教师命题,教学单位审批后进行制卷。技能课程应由各教研室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五十五条 考试试卷的批阅,由各教研室组织教师依据评分标准进行流水阅卷和成绩复核,任课教师进行成绩登记,并作出学生学习成绩分析和总结,学生的考试试卷批阅、登分完毕后,交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装订成册,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学生考试的组织管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学校派出巡视小组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学期课程成绩评定,以学生参加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为主,学期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测验、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小论文、提问、出勤情况等)为辅的方式综合评定学生学期课程成绩。学生学期课程成绩可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评分制,按优(相当于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记录。
第五十八条 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该课程作成绩分析,写出成绩分析报告;教学单位、教研室对所属学期课程应作试卷分析,写出试卷分析报告;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学期课程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和试卷分析报告报教务处一份备案,学期课程成绩将记入学生学籍。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进度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和删减教学内容,确实有必要更改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需提前一周用书面报告形式报教学单位,经教学单位领导、教研室主任签名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才能更改。
第六十条 任课教师教学时必须遵守教学纪律(含课堂、实验、实习等),不得无故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不得随意征调上课的学生做其他事。不迟到,不随意调停代课,对迟到、旷课、随意结束课程和提前下课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一条 凡教师出公差、生病、有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停代课,需事前填写调停代课申请表报教学单位,经教学单位领导签名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凡调停课,由教务处或所属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并作出补课安排。
第六十二条 凡学生出公差、生病、有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课,需事前用书面形式报教学单位,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师或领导签名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由此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完成的课程内容,由学生自己补上。
第六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和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依据有关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承担其相应责任。
第十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六十四条 教学检查与评估是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我院所有教师,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都有义务参加、接受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六十五条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是为了确保我院各级领导干部(中层及以上干部和从事教学管理人员)能经常关心教学工作,深入教学第一线,密切同广大师生的联系,及时了解教学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教学改革,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切实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学校教学督导组,聘任一批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或在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作为学校督导组成员。主要职责:深入教学一线,参与课堂随机听课、教学质量检查、青年教师指导,调查了解各教学环节的情况,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将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向学校和教学单位,以及向教师本人个别反馈,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整改建议;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以及教学保障等方面开展咨询、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建立教学督导组和相应的专业教学督导小组(含教研室)。由教学单位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组成。选聘一批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具有教学经验、责任心较强、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作为系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职责:针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师指导、试卷审批、考风考纪督查、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改项目评审等开展工作,掌握第一线教学运行情况;组织教师开展日常教学活动、教师座谈会、同行间教学上相互学习、交流,进行学术交流、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生评教工作是检查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教学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方法开展此项工作;另一方面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配合,每学期期中过后开展一次学生评教工作,以问卷评教形式为主,做到全员评价。通过学生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十九条 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成立学生教学信息员网,是及时获得教学反馈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教学信息员是在教务处及教学督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收集所在专业年级学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地收集和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第七十条 召开学生座谈会是及时了解教学过程中教与学两个方面效果的有效方式,使教学过程的信息及时得到反馈,有利于更好地改进教学工作。学生座谈会方法、形式可以多样,教学单位每个学期组织召开不少于二次学生座谈会,学校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一次学生座谈会,并作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用人单位、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
第七十二条 教学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教务处、相关部门、教学单位组织进行。
检查方式主要有:
1、学期初定期检查教师教学准备。开学第一天,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务处工作人员,到教室进行巡视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进程计划、课程安排、教材到位、实验实习准备、教师教案准备情况等。
2、学期中定期检查教学工作进程。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对教学院、系进行教学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师课程教案完成情况、教师教学进度情况、作业布置批改或答疑辅导情况、学生自习情况、期中测验课程情况、教学效果、教学秩序、教研室(实验室)开展教研活动情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新上岗教师教学情况。
3、期末定期检查和抽查。期末教学检查和抽查由学校统一布置,教学单位一般在每年度第二学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式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研室完成)、教学单位督导组评价三个方面构成,三个方面的权重由各教学单位综合考虑决定。学校教务处进行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情况的抽查。
4、专项检查评估。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安排要求,进行专项评估(教学水平评估、实验室评估、“两课”评估、专业评估等)、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等专项检查评估。
第十一章 教学档案
第七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含教学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等)在教学活动中积累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集合,包括文字、图片、实物、声像载体等;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内容;是反映我院教育发展与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具有多元功能;教学档案建设和管理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七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要求,对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有较为标准、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教学资源。
教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文件(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政策、法规、规定、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总结和意见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培养方案;教务管理;学籍管理;毕业论文(设计);学位工作;教学评价、研究及教学质量监控;师资;实践教学管理与建设;教材管理与建设(含电子教材、声像教材、CAI课件)等。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从2006年9月起执行,各教学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