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考试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我校各类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我校考试工作的人员(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及考务人员等,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学校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重修重考、补考,以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我校本、专科在读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教务处依据本规程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生资格认定
第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 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凡在一学期中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者;
(2)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者;
(3)超过本门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平时考核不及格者(含作业、实验、测验);
(5)未带齐规定的证明学生身份证件者。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向所在教学系(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系(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给予缓考。缓考者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如有悔改表现的,本人申请,系(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获得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章 考生守则
第六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一律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生应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生必须在十五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每两个座位只准坐一个人。不听劝告者即取消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试中间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必须交卷,不许再返回考场。
第十条 闭卷考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考场一律不得使用手机、BP机、笔记本电脑、文曲星等工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带入考场,一律集中按指定地点归放。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处理。
第十一条 开考后考场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必须提问时应举手示意,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考试时不准偷看别人的试卷或抄袭。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凡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严禁代考,违者双方将受到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要进行清场。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系别、年级、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事情。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收考卷,不交卷者,按旷考论处。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议论,否则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考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本人必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填写附件一《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不能考试者,须持县、市医院或学校卫生所病情证明),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九条 凡因急病无法先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二日内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若对自己上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有异议,则可向开课院(系)提交查阅试卷申请(填写附件二《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查阅试卷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复查试卷。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凡我院教职工均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必须服从院(系)和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并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监考的每一环节,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二十分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课程、考场相符。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并根据考场布置要求清理和规范考场,安排考生在指定座位就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对不服从安排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玉溪师范学院考场规则》,检查考生证件,防止出现代考现象,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同时,清点人数并清点试卷,如有缺卷、误卷立即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
第二十五条 试卷发放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班级、姓名及学号等考生信息。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监考过程中,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不能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如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倾向,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如发现考生作弊,应责令其交出作弊物件,没收试卷终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试监考记录单》上记载作弊情节。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试监考记录单》,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公共课试卷和《考试监考记录单》交到负责该门课教学的系(院、部、中心);将专业课试卷和《考试监考记录单》交到所监考的系(院)。若有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须将作弊物件、试卷、《考试监考记录单》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院(系)另派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上监考职责。对监考中失职的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对严重失职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按《玉溪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国家级、省级各类考试,与上述规定不同的部分,则以组织单位相应的考试规则为准。
第五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 玉溪师范学院考试巡考人员由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以及教学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各类考试考场秩序的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检查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坐,是否按规定出示和放置学生证件。
4、检查学生的书包、衣物和书籍、讲义、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在学生在考试中不可接触的指定地点。学生座位旁或课桌内是否还有上述物品。
5、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考场秩序如何。
6、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暂停考试予以纠正。
7、检查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如发生混乱,应坚决制止,不听劝告者按作弊处理。
8、如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应当场没收考卷,记下考场地点、考试科目、考生院系、年级、专业、姓名,以及学生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经监考教师和巡视员共同签字并向学生明示后令其退场。
9、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能认真履行监考守则,应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于不服管理者,应记录其姓名,以及考场地点、考试科目和考试班级等。
10、协助监考教师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各种事件。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请示汇报。
11、经常巡视自己分管的考场,除考试开始和结束时的检查外,在考试过程中,每个考场必须巡视两次以上,每次逗留的时间不少于3分钟。
12、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玉溪师范学院期末考试巡视记录表》并交教务处。
第六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籍、书包、草稿纸、手机、BP机、笔记本、文具盒等东西带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计算器内存储数据、使用个人答卷纸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者;
5、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行为者。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3、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事后被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考生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参加的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效,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参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考生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参加考试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相关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校考试工作,由学校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4、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5、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6、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七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流动监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将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 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考场应由当场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后,报送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违纪作弊行为的,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报送主管院长,教务处将相关资料备案。发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行为的,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认定事实后,报送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五十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务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各系(院)应当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学校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生是指我校本、专科在读学生。
本规则自2006年11月起施行,此前我院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200 —200 学年 学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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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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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申
请
缓
考
原
因 |
(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缓
考
课
程 |
课程名称 |
课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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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缓考课程如何考试?(□参加补考 □参加低年级期末考试)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审
批
意
见 |
教务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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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
1.每学期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应当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或参加下一级期末考试,否则按缺考处理;
2.缓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考生不得再参加正常考试;如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3.申请缓考学生应当在院(系)领导审批前,将缓考课程等项填写完整;
4.缓考未获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缓考成绩按所取得实际成绩登记。
附件2: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查阅试卷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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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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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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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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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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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院(系) |
|
任课教师 |
|
申
请
查
阅
试
卷
原
因 |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意
见 |
院(系)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查
阅
结
果 |
开课教研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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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试卷查阅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完成,超过期限不得查阅。本申请表一式两份,教务处考务科、学生所在院(系)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