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基层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稿)

2020年10月29日 18:4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组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方式,是对基层组织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务必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 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第七条 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单项目支出预算内资金10000元及其以上,单项目支出预算外资金5000元及其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第九条 报学校审核的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第十条 报学校审核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年度考核以及教职工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奖惩等方案或意见。
第十一条 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第十二条 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重大安排。
第十三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事决策主要规则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领导、处级组织员及科级干部。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应逐项研究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 对于所讨论的议题,会议记录人员应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主体负责人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应到会人员签阅。
第十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等不良现象。人事、干部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有党委的学院、部门。机关各职能部门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最高决策形式,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基层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并作为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